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高某某、鲍某甲、鲍某乙、诉被告宜阳县电业局、陈某丁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高某某,女,汉族,48岁,系受害人鲍某子妻子。

原告:鲍某甲,男,汉族,24岁,系受害人鲍某子及原告高某某长子。

原告鲍某乙,男,汉族,21岁,系受害人鲍某子及原告高某某次子。

三原告委托代理人陈某丙,男,河南明耀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宜阳县电业局。

法定代理人张某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魏某某,男,河南金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丁,男,汉族,27岁。

原告高某某、鲍某甲、鲍某乙诉被告宜阳县电业局、陈某丁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三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8月31日上午,受害人鲍某子受赵堡乡X村民何XX之邀给其磨水磨石地坪。鲍某子到何XX家后,何XX向赵堡乡电管站该供电区电工陈某丁打电话,要求其接通水磨石机需要的电源。电工陈某丁到施工现场后,用竹竿将电源挂在距离施工现场10米多远,南北走向的架空线路裸体导线上接通电源,鲍某子开机后被电击死亡,经了解,陈某丁将电源接错,导致事故的发生。综上,宜阳县电业局赵堡电管站电工陈某丁违章操作,将混凝土磨平机电源接错导致鲍某子被电击死亡,依法请求二被告赔偿鲍某子死亡赔偿金x元;丧葬费x元,精神损害抚慰金x元,合计x元。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1,受害人鲍某子死亡医学证明书1份;鲍某子死亡现场照片4张;3,何XX缴纳家庭用电电费收据5张;4,鲍某子、高某某、鲍某甲、鲍某乙身份证明复印件;5,李XX证言1份;证人何XX出庭作证证言。6,宜阳县安监局出具的受害人鲍某子死亡事故调查说明(附笔录、现场照片复印件)14页;7,网络下载“三相异步电动机烧坏原因及防范措施”1份;

被告宜阳县电业局辩称:原告所说陈某丁将电线接错,导致事故发生,这与实际不符。事实上,陈某丁根本没有接错线,造成原告亲人鲍某子死亡的原因是原告家的水磨石机漏电、不符合安全标准以及鲍某子没有将水磨石机接地线、没有安装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直接用手触摸机壳等违章操作。退一步讲,即使陈某丁接错了线,那么,如果原告家的水磨石机不漏电、符合安全标准,或者鲍某子按规定接地线、安装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不去用手接触水磨石机机壳,那么,本案的事故完全可以避免。对鲍某子的死亡,被告并无过错,原告要求被告进行赔偿的诉讼请求根本不能成立,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陈某丁给何XX节电的行为没有受到宜阳县电业局的指派和同意,房主何XX是直接给陈某丁打的电话,陈某丁也没有事先请示,其接线行为没有征得答辩人的许可,属于个人行为。综上,请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宜阳县电业局为支持其辩驳理由向法庭申请对涉案的水磨石机进行司法鉴定,并出具原、被告签订的赔偿协议。

被告陈某丁辩称:我到何XX家接线是属于我负责的台区范围,也属于我履行职务行为。我在接线时,是按照动力用电的接线方法接的线,根本不存在接错线的事实。受害人受到损害是他自己不懂电力知识,非法操作造成的。我没有任何过错,不应该承担责任。

被告陈某丁为支持其辩驳理由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1,宜阳县X乡电管所李XX出具的证言1份;2,经李XX确认的何XX临时用电电费收据1张。

案件审理中为查明事实,法庭依职权调查赵堡乡电管所李XX和赵堡乡X村民XXX调查笔录各1份,向赵堡乡派出所调取询问笔录1份;应原、被告申请委托河南中远产品质量(机电)司法鉴定所为本案中水磨石机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1份;组织双方对案发现场所拍摄照片进行了确认。

本院对上述证据做如下分析认定:原告出具的受害人鲍某子死亡医学证明书1份、鲍某子死亡现场照片4张、何XX缴纳家庭用电电费收据5张及被告陈某丁出具的何XX临时用电缴费50元收据1张、鲍某子、高某某、鲍某甲、鲍某乙身份证明复印件,双方不持异议,本院予以认定。证人李XX证言1份因本人无法定理由未出庭接受质证,本院不予认定。证人何XX出庭作证并接受双方质证,陈某的事实能反映案件真实情况,本院予以认定。原告提供的宜阳县安监局对受害人鲍某子死亡事故调查说明(附笔录、现场照片复印件)14页经本院带领原、被告到现场勘验,符合客观事实,予以认定。原告网络下载“三相异步电动机烧坏原因及防范措施”1份双方不持异议,本院予以认定。被告陈某丁出具的宜阳县X乡电管所李XX证言及经李XX确认的何XX临时用电电费收据1张与法庭调取的证据内容一致并经双方质证确认,本院予以认定。河南中远产品质量(机电)司法鉴定所为本案中水磨石机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被鉴定的水磨石机的电气安全性能(耐电压试验)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使用中水磨石机会产生漏电现象;水磨石机电源线无接地保护,不利于电气安全防护。水磨石机的供电电源的错误接法,会使水磨石机电机绕组烧损、绝缘破坏,导致水磨石机漏电。对上述鉴定意见原、被告均无异议,但理解不同。

通过对上述证据的分析和认定本院查明以下事实:2009年8月30日,受害人鲍某子用自备水磨石机为赵堡乡X村XXX家加工水磨石地坪并顺利完工。2009年8月31日早上,受害人鲍某子受赵堡乡X村民何XX之邀将机器拉到何家给其磨水磨石地坪。鲍某子到何XX家后,何XX向赵堡乡电管站该供电区电工陈某丁打电话,要求其接通水磨石机需要的电源。电工陈某丁到施工现场后,用竹竿将电源挂在距离施工现场10米多远,南北走向的架空线路裸体导线上接通电源。但应该接成三相火线,而其却错误地接为两根火线一根零线。后鲍某子在开始工作10分钟左右被电击死亡。被告陈某丁系赵堡乡电管所聘任制职工,工作不足三个月,未参加上岗培训,无电工证。其接线后收取何大栓50元临时用电电费,回去后交给了赵堡乡农电负责人李XX。本案中所使用水磨石机无接地保护线,不利于电气安全的防护。事故发生后被告宜阳县电业局以受害人家境困难为由,暂借给受害人家属现金x元。

另查明:根据河南省统计局提供的数据,2008年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出收入为4454元/全年,河南省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x元。

本院认为:被告陈某丁为受害人鲍某子的水磨石机接电时,将三相火线错误地接成二相火线一相零线,该错误接法会使水磨石机电机阻扰烧损,绝缘破坏,导致水磨石机漏电。该水磨石机前一天还能在XXX家正常使用,次日到何XX家在陈某伟错误地接通电源,受害人开机使用十分钟左右后,即导致受害人鲍某子触电死亡。事后经司法鉴定机构对该水磨石机进行耐电压试验,认定电机三相绕组中的一相绕组的绝缘被破坏,电气安全性能已达到相关标准的要求,在使用过程中,容易发生漏电现象。因此,本院认定,事故原因是因陈某丁接错电线,致水磨石机在使用中一相绕组被破坏,造成水磨石机漏电,导致使用人鲍某子触电死亡。被告陈某伟应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受害人鲍某子所使用的水磨石机无接地线保护,不利于电气安全防护,这虽不是导致水磨石机漏电的直接原因,但也为事故的发生产生了不利影响,也应负相应的事故责任。被告陈某丁属被告宜阳县电业局职工,其为何XX接电,并将收取的费用交给供电所,系企业法人宜阳县电业局经营活动,应由被告宜阳县电业局承担民事责任。该事故造成原告的损失为:死亡赔偿金4454元/年×20年=x元,丧葬费为x元÷2=x元,共计x元;由被告宜阳县电业局赔偿80%,即x.4元,鲍某子的死亡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被告宜阳县电业局应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x元,以上总计x.4元,扣除原告暂借被告死亡x元,实际应再支付x.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最高某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最高某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宜阳县电业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高某某、鲍某甲、鲍某乙x.4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585元,由原告承担385元,被告宜阳县电业局承担3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应当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文超

审判员吴宏伟

人民陪审员李线宜

二0一0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王运锁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