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资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李XX,男。
委托代理人段国强,湖南宇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XX,男。
本院于2012年4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XX诉被告罗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婧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李XX诉称:被告在东江镇X路建房资金短缺,于2011年11月向原告借款124000元,并愿以东江沿江路一套房屋按800元/平方米作抵押担保。2012年元月10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9000元,并约定到2012年3月12日之前归还给原告。至2012年3月12日被告尚未将借款归还原告,原告向被告进行催讨,被告则以其短期内无偿还债务能力为由拒绝归还。为维护原告的权益,依法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罗XX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33000元。
被告罗XX辩称,被告同意协商处理此事。
经审理查明:被告以在东江沿路建房资金短缺为由,向原告借款124000元,并于2011年11月1日出具借条一张给原告,愿以东江沿江路一套房屋按800元/平方米作抵押担保。2012年元月10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9000元,并约定到2012年3月12日之前归还给原告。至今,被告未将借款偿还给原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罗XX于2012年5月10日之前偿还原告李XX借款133000元;
二、案件受理费2960元,减半收取1480元,由被告罗X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李婧铱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黄梦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