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关于被告人王某交通肇事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驻马店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0月13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驻马店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驻马店市X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潘启民、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4日5时49分许,被告人王某驾驶经过改装的、未按规定悬挂机动车号的重型自卸车沿驻泌公路由东向西逆向行驶至133KM+500M处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的王某付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违反规定载人、未按规定佩戴安全某盔驾驶的无牌轻便三轮摩托车相撞,致使无牌三轮摩托车驾驶人王某国、乘车人王某明、王某新当场死亡。经驻马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王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肇事后弃车逃离事故现场,后在亲属的陪同下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驾驶车辆肇事的事实。

还查明,被告人王某林于2011年10月7日向三被害人赔偿经济损失45600元。三被害人亲属对其余损失已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现在审理中。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道路交通事故勘查笔录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结论、到案经过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肇事致三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的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为逃避法律追究而弃车逃离事故现场,属肇事后逃逸。被告人王某在案发后在亲属的陪同下能够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驾驶车辆肇事的事实,系自首,但鉴于其犯罪情节特别恶劣,至今未足额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未能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故对其不足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犯罪的事实、性某、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1年10月13日起至2017年4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某宇

审判员殷长河

审判员耿梅红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郭峰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