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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潘XX与被告言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原告潘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XX省XX县人,住湖南省XX市X村XX栋XX号。身份证号码:x。

被告言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XX市人,住湖南省XX市X村XX栋XX号。身份证号码:x。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XX诉被告言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潘XX于2012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言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潘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潘XX承担。

审判员陈某

二○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郑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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