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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与王某某拖欠货款纠纷案
时间:2000-12-0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0)海南民终字第524号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0)海南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儋州市人,个体户,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伦,儋州市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广西博白县人,住(略)。

上诉人郑某某因拖欠货款纠纷一案,不服儋州市人民法院(2000)儋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王某某与郑某某拖欠货款纠纷一案,原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儋州市人民法院(2000)儋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儋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韩少清

代理审判员李秋芸

代理审判员唐海雄

二○○○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王某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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