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湖南南石社区东工委X组工人东街X-44。
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鞍钢铁运公司职工。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湖南南石社区东工委X组工人东街X-44。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因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贾春玲
人民陪审员:郭丹竹
人民陪审员:张丽娟
二0一0年五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李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