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街X栋X单元X层X号。
委托代理人:杨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鞍钢集团矿业公司职工。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街。
被告:杨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路X甲X单元X层X号11。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石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甲吉因与被告杨某丙、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财产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甲于2010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贾春玲
人民陪审员:郭丹竹
人民陪审员:黄某
二0一0年四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李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