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1)海中法经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口市振东区X街X村股份经济合作联社,住所地海口市X路龙岐庙左侧。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南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海口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总经理。
上诉人海口市振东区X街X村股份经济合作联社不服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2001年6月11日作出的(2000)振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于2001年6月28日向上诉人送达了该院(2000)振经初字第X号受理上诉通知书,限其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略)元。经审查,其于限期内未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诉讼费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上诉人海口市振东区X街X村股份经济合作联社未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海口市振东区X街X村股份经济合作联社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林英
审判员郭某阳
审判员李某伟
二00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黄恒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