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海口市振东区海府街道龙岐村股份经济合作联社与海南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撤诉案
时间:2001-07-2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1)海中法经终字第82号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1)海中法经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口市振东区X街X村股份经济合作联社,住所地海口市X路龙岐庙左侧。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南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海口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总经理。

上诉人海口市振东区X街X村股份经济合作联社不服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2001年6月11日作出的(2000)振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于2001年6月28日向上诉人送达了该院(2000)振经初字第X号受理上诉通知书,限其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略)元。经审查,其于限期内未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诉讼费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上诉人海口市振东区X街X村股份经济合作联社未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海口市振东区X街X村股份经济合作联社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林英

审判员郭某阳

审判员李某伟

二00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黄恒弘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