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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确认决定书

(2011)郴北调解确字第X号

申请人××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公司。

法定代表人×众。

委托代理人谢某某。

本院于2011年6月16日受理了申请人××公司与申请人××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罗文林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公司与申请人××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11年5月17日经郴州市北湖区X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公司同意支付××公司设备工程款x元;

二、设备工程款支付由公司法人××向法院申请执行,参与××公司资产拍卖款分配,具体兑现额以实际分配额为准。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罗文林

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邓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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