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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丁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2月16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由新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郑市看守所。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以新郑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丁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景剑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丁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1月18日10时许,在新郑市X村X街口选举分会场处,被害人周某X与参加选举的周某丁夫妇发生争执,引起双方厮打,被告人周某丁用手\'d被害人周某X的左脸、左耳部,致其受伤。经新郑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周某X左耳外伤性鼓膜穿孔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

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法医人体损伤鉴定书、诊断证明书、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周某丁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请求依法判处。

庭审中,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如下量刑建议:打架事出有因,被告人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周某丁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

被告人周某丁对指控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希望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18日10时许,在新郑市X村X街口选举分会场处,被害人周某X与参加选举的周某丁夫妇发生争执,引起双方厮打,被告人周某丁用手\'d被害人周某X的左脸、左耳部,致其受伤。经新郑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周某X左耳外伤性鼓膜穿孔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周某丁供述,2011年11月18日上午10时许,他和妻子时XX到选举会场北侧李1X门市部前写选票,周某X说他和妻子作弊了,来夺选票,把选票撕了,他妻子时XX拉着周某X要选票,周某X说代笔作弊了,就撕选票,他妻子时XX用手朝周某X脸上抓了两下,周某X将时XX跺倒在地,他见周某X打他妻子时XX,就上前用左胳膊拐住周某X脖子,右手朝周某X脸上身上打了几下,周某X还骂他们,他妻子又上去朝周某X脸上抓了几下,他也上前朝周某X左脸上\'d了两巴掌,打了两拳,周2X朝周某X身上跺了一脚,周3X用拐杖朝他头部砸了一下,把他的头砸流血了,李1X等上前将他们拉开。

2、被害人周某X陈述,2011年11月18日10时许,他见周某丁夫妻在选举场外私改选票,就上前把周某丁夫妻的选票抓了,时XX上前夺,他和时XX各撕了一半,时XX上前朝他脸上抓了几下,周某丁趁他不备,抬手朝他左脸\'d了一巴掌,他往会场跑,并大喊周某丁作弊了,周2X一脚把他跺倒,周某丁跑到他跟前又用右手朝他左脸又打又\'d,时XX抓住他的衣服往他脸上撕抓,周4X、李1X等上前把他们拉开。

3、证人周3X证实,2011年11月18日10时许,他在李1X小卖部那里听见他哥周某X和人吵架,他听见傍边人说有人在打周某X,他顺着声音走过去,不知道谁把他跺倒了。

4、证人高XX证实,他系新郑市第二人民医院外科主任,2011年11月18日下午,周某X由急诊转到外科治疗,他检查时发现周某X左耳鼓膜不规则穿孔。

5、证人周4X证实,2011年11月18日10时许,他听见选举会场旁边有吵骂声,走近看到周某X一脸血,正和周某丁及家人对骂,周某X说周某丁家在选票上作弊了,他上前劝说,周某丁说再骂还\'d你,一巴掌\'d到周某X的左脸上方耳朵处,又\'d周某X右脸一下,周2X用拳头朝周某X头上砸了几拳,时XX往周某X脸上抓了几下,周3X拿着拐杖往周某X前面挡,被周2X跺倒,他上前劝架,被周2X打了一拳。

6、证人时XX证实,2011年11月18日9时许,她参加村委选举,因不会写字,她让其丈夫周某丁替她写选票,周某X上前将选票夺了,她上前要夺回选票,周某X把她推倒,她上前抓周某X的脸,周某X将她跺倒,她丈夫朝周某X打了一拳,周3X朝她丈夫头上打了一棍,头被敲流血,后村上群众将他们拉开。

7、证人周2X证实,2011年11月18日10时许,他去参加村委选举,听见北边有人吵架,他见周某X将他妈时XX跺倒,他过去朝周某X屁股上跺了一脚,周4X、周5X等上来将他推到一边并骂他,他就对骂,周3X用棍敲着周某丁的头,将周某丁头敲流血了。

8、证人敬XX证实,2011年11月18日10时许,他在选举会场周某负责秩序,看到周某X一脸血道子,并称周某丁和时XX作弊,还打人,时XX上前往周某X脸上抓了一下,周某X一还手打时XX,周某丁上前用拳头巴掌往周某X脸上、头上打了几下,周2X也用拳头往周某X头上打,周3X拿一根铁拐杖朝周某丁头部砸了一下,把周某丁头砸出血了,人群一动,周3X被碰倒在地。

9、证人李1X证实,2011年11月18日10时许,在他门市部门口,周某X夺时XX的选票,将选票撕成两半,时XX朝周某X脸上抓了几下,周某X把时XX跺倒,周某丁上前一巴掌\'d到周某X左脸上,用左胳膊拐住周某X,右拳向周某X左脸上打了几拳,周2X也上前打周某X,周某X跑到会场附近,时XX又往周某X脸上连抓带打,周某丁又往周某X脸上打了一拳,周2X往周某X头上砸了一拳,周3X拿一根铁拐杖乱打,打在周某丁头上,人群一挤,周3X站不稳,倒在地上。证人周6X证言与证人李1X证言基本一致。

10、法医鉴定书一份,证实被害人周某X左耳外伤性鼓膜穿孔损伤程度被评定为轻伤。

11、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周某丁无违法犯罪记录。

12、到案经过、侦破报告证实案件的侦破及被告人到案情况。

1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周某丁系完全某事责任能力人。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丁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故意伤害罪,致人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对被告人周某丁应在上述法定刑幅度以内判处刑罚。

在对被告人周某丁量刑过程中,本院充分考虑以下量刑情节:1、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2、被害人对矛盾激化引发犯罪负有责任,可酌情对周某丁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情节,与法律规定和庭审查明的量刑情节一致,对于周某丁的量刑意见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1年12月16日起至2012年7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吴云锋

人民陪审员沈亚琼

人民陪审员王艳敏

二○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赵西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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