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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王某要求宣告申增义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解放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王某要求宣告申增义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增义,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X区X号楼X单元X号,系申请人王某之夫。申请人王某诉称,被申请人申增义于2011年1月27日至4月8日因患脑梗塞住院治疗,出院后精神失常,长期卧床生活不能自理,属于植物人状态,已无民事行为能力。现申请人申请:请求法院认定申增义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经鉴定,申增义目前的表现符合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标准,目前处于病期,对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缺乏认识,无法正确行使自身权利及义务,故评为暂无民事行为能力。鉴定结论为:根据被鉴定人申增义基本病史、检查情况及分析说明,其目前情况行为能力完全某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增义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王某为申增义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孙晓勇

审判员杜春晖

审判员周某应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亚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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