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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某戊绑架、故意伤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光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戊,男,X年X月X日生(略),2001年9月18日被光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在逃,2011年9月14日到光山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光山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略)、故意伤害罪,2012年3月14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光山县看守所。

辩护人上官宗合,河南紫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光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光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戊犯绑架罪、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光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戊及辩护人上官宗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绑架罪

2000年11月25日下午14时许,光山县X村民刘某庚(又名刘X)召集被告人刘某戊、同案人刘某喜、吴某、陈某己、黄某(均已判刑)、彭代辉(另案处理)六人在光山县X组路口集中,当被害人方某与其舅舅柴×全某骑一辆自行车从该路口经过时,刘某庚指挥刘某戊等人将方某拦下,并实施殴打。后刘某庚、刘某戊等七人分乘两辆摩托车将方某强行带到312国道光山与潢川交界处的大桥东头,并强行将方某推到等待在此处事先租好的刘某严驾驶的出租车上,带到潢川县X村X组吴×红、夏×芳夫妇的花棚内。刘某戊等人抢去方某随身携带的现金2430元和三星牌手机一部。在花棚内,刘某戊等人用铁链锁住方某手脚,对方某进行殴打,并点燃塑料布烫伤方某身体,用稻草擦方某身体上被烫伤口,轮番殴打折磨方某,并向方某索要现金50000元未果。刘某戊等人还用假钞摆在方某身上拍照,意图勒索钱财。刘某戊等人发觉公安机关已介入侦查此案,于2000年11月27日凌晨将方某释放。经法医鉴定,方某双下肢II度烧伤面积达体表面积的3.1%,损伤程度属轻伤。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某戊的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方某经济损失40000元,取得方某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方某陈某己、同案人刘某喜、陈某己、吴某等人的供述、证人刘某严、夏×芳等人的证言、法医临床学鉴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调解协议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故意伤害罪

2002年2月23日下午,被告人刘某戊伙同刘某庚、黄某、刘某、刘某(已判刑)在光山县X组,见到此处收花木的潢川县X村民肖某等人,刘某庚等人即上前向肖某收取“保护费”和“信息费”。被肖某拒绝后,刘某戊等人对肖某进行殴打,在场的刘××进行劝阻,刘某即持刀砍刘××,又持刀砍××。肖某见状逃跑,刘某戊、刘某庚等人持刀追撵,后黄某、刘某、刘某中途停下,刘某戊、刘某庚继续追撵。当肖某跑上新312国道时,刘某根(已判刑)骑摩托车载着刘某庚追撵,并阻截肖某。随后肖某被追赶上来的刘某戊、刘某庚砍伤。经法医鉴定,肖某全某十处刀伤,创口长度累计39.5cm,损伤程度属重伤。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某戊亲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肖某经济损失43000元,取得了肖某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人黄某等人供述、被害人肖某陈某己、证人刘某辛证言、法医学临床鉴定、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及调解协议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戊伙同他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以暴力手段绑架他人,致被害人轻伤,其行为构成绑架罪;又伙同多人为索取“保护费”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两起共同犯罪中,刘某戊均表现的积极主动,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某犯罪处罚;刘某戊在“清网”行动中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刘某戊的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方某、肖某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并积极缴纳罚金,亦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基于以上理由请求对刘某戊减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但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某戊在两起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的辩护意见因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刘某戊犯二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三十九条第某款、第某百三十四条第某款、第某、第某十二条、第某十一条、第某十七条第某款、第某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戊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数罪并罚,合计有期徒刑七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3月14日起至2019年3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张志勇

审判员梁焱

代理审判员饶懿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晏方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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