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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丙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山阳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焦作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某丙,又名高X,女,X年X月X日出生。于2011年4月11日因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被本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1年12月28日被焦作市公安局高某丁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2年1月11日经焦作市X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焦作市公安局高某丁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焦作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焦山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丙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2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2年4月10日、4月18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高某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焦作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元月份以来,被告人高某丙非法购置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等证件制作原材料和相关单位印章,在焦作市X区X路X路西其经营的绝一味鸭脖店二楼利用电脑、打印机等设备非法伪造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等各类证。于2011年12月27日16时15分,焦作市公安局高某丁分局治安管理大队民警接举报后到焦作市X区X路X路西其经营的绝一味鸭脖店二楼将被告人高某丙当场抓获,并当场查扣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以及原材料和印章。

另查明,被告人高某丙在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一案中,于2010年10月27日被焦作市公安局高某丁分局刑事拘留,于2010年12月14日被焦作市公安局高某丁分局取保候审。羁押时间共计为48天。

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某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的供述,证人沈某、赵某、高某丁、毋某证言,举报信一份,焦作市公安局高某丁分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及到案经过、证明、扣押物品清单、现场照片,焦作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机动车辆管理所出具的证明,山西省晋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出具的证明,被告人高某丙身份证明及前科刑事判决书,焦作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焦)公(刑)鉴(文检)字【2012】02、X号印章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丙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高某丙系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高某丙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某丙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撤销原判缓刑,与原判刑罚拘役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1年12月28日起至2012年11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赵某林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路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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