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无业。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街X栋。
委托代理人:刘钢,系辽宁晟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无业。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街X栋X单元X层X号。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经审理查明:2008年5月2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x元,约定2008年年底还清,但被告至今仍未向原告偿还借款。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张某于2010年2月13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借款x元。
二、其他无纠纷。
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原告已付),由原告林某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梅小红
人民陪审员:黄某
人民陪审员:董超
二零一零年一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王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