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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林某某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原告: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无业。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街X栋。

委托代理人:刘钢,系辽宁晟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无业。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街X栋X单元X层X号。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经审理查明:2008年5月2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x元,约定2008年年底还清,但被告至今仍未向原告偿还借款。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张某于2010年2月13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借款x元。

二、其他无纠纷。

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原告已付),由原告林某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梅小红

人民陪审员:黄某

人民陪审员:董超

二零一零年一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王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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