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康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赵某诉被告康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作出受理决定后,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被告康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5月19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被告有一子,原告无子女。原、被告结婚时,被告将其婚前的居住房口头承诺归其儿子所有,将其钱财均交由其子二姨保管并归其儿子所有。再婚后,被告住原告处,因其子学业欠佳,又不愿继续求学,原告担心其子辍学过早踏入社会走上邪路,将其子送往部队,其子及其家人不但不领情,反而出言不逊,为此原、被告婚姻几乎破裂。后被告儿子入住后,原告再次提议让被告在原告处住,将被告的房子出租,租金7000元每年,归被告儿子所有。2年后,被告儿子从部队退伍回洛阳,对原告不心存感激,反而几次三番作出对原告不尊重的举动,让原告伤心不已,被告却一味的迁就和溺爱其子。原告想要孩子,被告一直似局外人般,致使原告最终无子,这对原告身心造成极大的伤害。原、被告于2011年元月分居至今,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离婚。
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原告的诉求大部分不是事实,被告没有房子,双方共同生活前被告还将自已4.5万元交由原告保管,并添置了大件家电,给原告装修房子,婚后双方感情尚可。原告所称不能生育原因在被告是不对的,因原告年龄已大,并患有疏卵管堵塞等病,所以至今未孕。法院如判离婚,被告请求法院依法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和归还被告婚前财产。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再婚,于2008年5月19日登记结婚,并未育有婚生子女。之后,双方因家庭事务引发纠纷,产生矛盾,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双方均以步入中年,又系再婚,在没有婚生子女的情况下,更应互相扶持、互相理解。原、被告虽然性格上有所差异,但并非有无法调和的矛盾,在本院多次进行调解询问下,被告均表示仍有存续婚姻关系的可能。考虑到原、被告现实的情况,确属不宜草率处理婚姻关系,对于新家庭的组建应采取审慎态度,双方都需要冷静考虑来之不易的婚姻,并为将来作出充分的考量。综上,本案离婚的条件并不成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赵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赵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审判员:张沛
二○一二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杨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