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罗铁雄,湖南东放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段谋,湖南东放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岳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原审被告邵阳市棉麻茶土产总公司,住所地邵阳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王某甲因与被上诉人岳某某、原审被告邵阳市棉麻茶土产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于二○○九年九月十五日作出的(2009)双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某甲以与岳某某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0年2月5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某甲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某甲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王某甲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廖高飞
审判员朱一泓
代理审判员刘子腾
二○一○年二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曾海洋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