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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台前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学安,东平县银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王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委托代理人李学安,被告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结。

原告王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7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12月28日订婚,X年X月X日生一子,取名王某志。2009年12月22日举行婚礼,2011年6月29日补办了结婚手续。婚后感情一般,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2010年年底开始分居。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告王某与被告徐某离婚;婚生子由原告王某抚养。

被告徐某辩称:原、被告双方虽经人介绍认识,但双方多次交往了解,并于2009年12月22日举行婚礼,2011年6月29日补办了结婚手续。婚前双方具有很深的感情基础,孩子的出生更加深了夫妻感情。在原、被告双方共同生活期间,从未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双方关系十分和睦。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与被告徐某于2007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12月28日订婚。2009年12月22日举行婚礼,2011年6月29日补办了结婚手续。X年X月X日生一子,取名王某志,现随被告徐某生活。2010年年底原、被告双方开始分居至今。

以上查明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书证、庭审笔录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与被告徐某经人介绍认识后订婚,后双方又自愿办理结婚手续,说明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生育一子,更加深了双方的夫妻感情。虽然双方曾因家庭琐事争吵,但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还未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与被告应当相互体谅,本着理解的态度来营造完整幸福的家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王某与被告徐某离婚不予准许。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某东

审判员黄永林

审判员曹修伟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伟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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