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路X栋X单元X层X号。
被告:杨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路X栋X单元X层X号。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经审理查明:2005年10月,被告杨某因开办服装店向原告借款x元,同年11月又向原告借款x元,同年12月再次向原告借款x元,共计x元。2006年2月至10月,被告偿还了x元,2009年2月至8月,被告又偿还3000元,尚欠原告x元。被告于2009年12月7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承认欠款的事实及数额。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本金x元及2005年10月至今的利息2000元,共计x元。被告表示同意。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被告杨某于2010年7月20日前偿还原告欠款x元,利息2000元,共计x元。
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被告承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在偿还欠款时再给原告375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春玲
人民陪审员:郭丹竹
人民陪审员:黄某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李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