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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雷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雷某,女。

被告张某,男。

原告雷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曹陆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雷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95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并于同年5月18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张某锋,现在桂阳三中读高一,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张某梅,现在飞仙中心完小读小学六年级。两人婚后因性格不合经常吵架,且被告经常打牌赌博,买地下“六合彩”,经原告多次劝导,仍屡教不改,对小孩的学习及生活也不过问,给原告及两个小孩带来极大的影响。2011年9月双方开始分居生活至今。现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完全某裂,已无法共同生活在一起,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小孩张某锋、张某梅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X号前向原告支付两个小孩的抚养费用1000元,两个小孩的教育费原、被告各承担一半。

被告张某辩称,原告诉称的被告有打牌赌博、买地下“六合彩”的恶习及对两个小孩不承担抚养义务均不是事实,均是原告为达到离婚目的编造的谎言。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并未完全某裂,只是因被告现身患重病,欠了一部分债务,原告为逃避责任,才提出离婚的。为了一个完整的家庭,为了两个小孩的健康成长,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1995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并于同年5月18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张某锋,现在桂阳三中读高一,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张某梅,现在飞仙中心完小读小学六年级。原告于2000年7月份做了绝育手术。两人婚前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双方有时发生争吵,2011年9月19日双方分居生活至今,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结婚证等证据存卷佐证,并经当庭质证、认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感情是维系婚姻关系的基础和纽带。原、被告自由恋爱结合到一起,并共同生育了两个小孩,建立了较好的夫妻感情。双方虽有时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但双方的夫妻感情并未完全某裂,被告有希望和好的意愿,只要双方以后能够珍惜夫妻感情,互让互谅,共同面对生活中的风风雨雨,同甘共苦,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由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雷某要求与被告张某离婚,不予准许。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雷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曹陆阳

二0一二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谢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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