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2011)苏民初字X号
原告阜阳市新亚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王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系该公司法律顾问,住安徽省阜阳市X区X路X号X幢X户。
被告龚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司机,安徽省涡阳县人,住(略)。
被告上海新云峰汽车零部件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区X路X号国贸大厦A-423。
法定代表人汪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普陀支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恒达大厦X楼。
负责人嵇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爱红,湖南民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某君,湖南三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阜阳市新亚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龚某、上海新云峰汽车零部件配装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阜阳市新亚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龚某、上海新云峰汽车零部件配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阜阳市新亚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谭辉审判员曾郴卉人民陪审员周某平
二0一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罗英
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与昂啊欧静传票传唤,唔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