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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告人田某故意伤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驻马店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某,男。因本案于2011年9月22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驿城分局行政拘留,同年10月2日被转为刑事拘留,同年10月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2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驻马店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驻马店市X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潘启民、被告人田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16日17时许,被告人田某在驻马店市X区X路孙庄和高庄交口处收玉米时,因卖玉米与王某发生争执,撕扯中田某打王某左脸两巴掌。次日凌晨王某住院治疗并报案。经驻马店市公安局法医鉴定,王某左耳鼓膜穿孔已构成轻伤。案发后,被告人田某经与被害人王某协商,一次性赔偿王某经济损失4.2万元,王某表示谅某田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赔偿协议、赔款收条、谅某、抓获经过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故意伤害王某身体健康,致其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田某的犯罪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案发后,被告人田某与被害人协商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谅某,故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双方系民间纠纷引发矛盾,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王某宇

审判员耿梅红

代理审判员王某锋

二O一二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郭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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