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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诉华彻资产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华彻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丁,职位不详。

上诉人宋某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华彻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2009)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宋某在一审法院诉称:我于2007年11月与华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华彻公司聘用我为其属下监理工程师,月薪为5000元。我将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身某、职称证、学历证等证件交予华彻公司,由华彻公司注册为其名下注册监理工程师。但华彻公司仅仅完成了将我注册于其名下这一步,并没有给我提供任何工作机会。因此,我要求华彻公司归还其扣留的我的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但华彻公司总是以种种理由推脱拒绝,后经我一再强烈要求下,才于2008年8月将我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归还。由于华彻公司扣留证件,又不提供给我工作,造成我的巨大经济损失。请求法院支持我的诉讼请求:华彻公司支付我2007年11月至2008年10月期间工资70000元。

华彻公司经一审法院公告传唤,未出庭应诉。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华彻公司原名为X中程世纪建筑项目管理有限公司,2009年3月13日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核准,变更名称。2007年10月29日,宋某将其监理工程师本、专业技术职务证书等证件交予华彻公司。2007年11月6日,宋某与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华彻公司签订《委托保存人事档案关系合同》,约定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受华彻公司委托,将华彻公司聘用的员工宋某的人事档案关系存入该中心。2008年10月28日华彻公司与宋某终止劳动合同。宋某主张双方曾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口头约定宋某月工资为5000元,因华彻公司称暂时没有岗位,故一直未通知其上班。

宋某以要求华彻公司支付工资为由向北京市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委员会于2009年10月15日作出裁决,驳回宋某的申诉请求。宋某不服,于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本案诉讼中,华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

上述事实,有到庭当事人陈述、《委托保存人事档案关系合同》、收某、名称变更通知、《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谈话录音笔录、京海劳仲字[2009]第X号《裁决书》及公告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就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华彻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法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中,华彻公司于2007年11月为宋某办理人事档案保管手续,并于2008年10月28日与宋某终止劳动关系,故法院确认2007年11月至2008年10月期间华彻公司与宋某存在劳动关系,鉴于上述期间宋某未为华彻公司提供劳动,宋某要求华彻公司支付工资缺乏依据,但华彻公司应支付其基本生活费6328元(730×70%×8+800×70%×4)。

综上所述,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判决如下:一、北京华彻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宋某支付二○○七年十一月至二○○八年十月基本生活费六千三百二十八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二、驳回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判决后,宋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宋某的主要上诉理由及请求为:华彻公司与我签订劳动合同后没有给我提供工作,也不将相关的证书交还给我,造成我一年多没有收某,故请求撤销原判,支持我一审的诉讼请求。华彻公司在二审诉讼期间亦未出庭应诉。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同一审法院确认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宋某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显示,华彻公司于2007年11月为宋某办理人事档案保管手续,并于2008年10月28日与宋某终止了劳动关系,故可以认定2007年11月至2008年10月期间华彻公司与宋某存在劳动关系,在该期间内宋某未为华彻公司提供劳动,宋某要求华彻公司支付工资缺乏依据,但华彻公司应支付宋某基本生活费,一审判决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华彻公司未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和质证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公告费三百元,由北京华彻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一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北京华彻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宋某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潘刚

审判员王永柱

代理审判员于涛

二○一○年十二月日

书记员马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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