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渝一中法民再终字第X号
原审上诉人(一审被告):何××,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何××,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郑××,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熊××,重庆市X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上诉人何××与原审被上诉人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9日作出(2010)渝一中法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1年9月13日,本院作出(2011)渝一中法民监字第X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审上诉人何××及其委托代理人何××,原审被上诉人郑××及其委托代理人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原一、二审判决在何××是否享有公有住房承租权的事实上,未审查查明,属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0)渝一中法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及重庆市X区人民法院(2009)合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重庆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符虎
审判员李欣
代理审判员杜伟
二○一二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李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