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谭某,男,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邵某某,湖南先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张某(又名张X),女,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龙某某,常德市X区东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于2012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现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谭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郑丹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陈某枫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