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肖XX
被告陈XX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XX诉被告陈XX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肖XX负担。
审判长田忠民
代理审判员宁小花
人民陪审员何朋古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罗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