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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肖XX诉被告陈XX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肖XX

被告陈XX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XX诉被告陈XX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肖XX负担。

审判长田忠民

代理审判员宁小花

人民陪审员何朋古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罗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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