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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廖某某、吴某某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广西贵港市人,柳州钢铁(集团)公司退休职工,住(略)。身份证号:x

被执行人廖某某,男X年X月X日生,壮族,广西宣武县人,柳州市无线电视厂退休职工,住(略)。

被执行人吴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广西平南县人,柳州市袜厂退休职工,住(略),系廖某某之妻。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北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廖某某、吴某某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廖某某、吴某某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廖某某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廖某某在银行的存款x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某为

二O一O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白法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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