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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曹某诉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志丹县人民法院

原告曹某,男,53岁,汉族,住(略),干部。

被告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该村村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诉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于2012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交纳275元,由原告曹某负担。

审判长姚小林

代理审判员李娜

人民陪审员刘某虎

二0一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刘某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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