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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诉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志丹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志丹县X镇X路X号,居民。

被告王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志丹县人,住址同上,系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永宁采油厂职工。

本院于2012年2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诉被

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

理。经查:原、被告于2002年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3

年4月7日在志丹县X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于

X年X月X日生育一子王xx。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

了解,婚后又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加之被告经常实施家庭

暴力,原告不得已一直与被告分居,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为此原告只能诉求法律,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并判令

婚生子的抚养。被告王xx亦同意离婚及放弃孩子抚养权

并自愿负担抚养费。

另查明:原、被告有共同财产位于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永宁采油厂X号楼X楼X号的房子一套(未房改),无共同债权、债务。

原、被告对上述事实均无异议,且有结婚证、调解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李某与被告王xx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所生子王xx由原告李某抚养,由被告于2012年4月6日之前给付原告孩子抚养费50000元;

三、原、被告共同财产位于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永宁采油厂X号楼X楼X号的房子一套归原告使用;

四、原、被告及孩子各自的生活用品自带。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缴纳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姚小林

代理审判员祁泽胤

人民陪审员刘某虎

二0一二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柴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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