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村民,住XXX,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陈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村民,住XXX,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刘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汶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被告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诉称,其与被告于1991年底经人介绍相识,1992年9月4日登记结某,1993年11月26日婚生一子刘某,1995年3月29日婚生一女刘某。由于婚后被告对其父母不孝,对家庭缺乏责任心,双方经常发生争吵,致感情不睦。2011年3月9日,其曾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随后在法院调解下撤诉。但撤诉后双方感情未得到改善,现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其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刘某、婚生女刘某由其抚养;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陈某辩称,其与原告感情一直很好,对原告父母亦无不孝行为,鉴于婚生子刘某即将高考,婚生女刘某患有抑郁症,其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1991年底,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92年9月4日登记结某,1993年11月26日婚生一子刘某,1995年3月29日婚生一女刘某。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由于缺乏沟通产生矛盾,原告曾于2011年3月9日诉至本院请求离婚,后又于同年3月22日撤诉。现原告以家庭琐事致双方发生矛盾为由再次起诉请求离婚。庭审中,被告坚持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且考虑到孩子高考、患病等因素,坚决不同意离婚。由于双方各持己见,致调解未果。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某、结某、病例、(2011)未民桥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某,且婚后生育有两个孩子,婚姻生活已近二十年,应共同珍惜来之不易的家庭生活。双方虽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致使夫妻关系不睦。但只要原、被告互相理解、互相信任、加强沟通,夫妻关系是可以得到改善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刘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汶辉
二O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徐飞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