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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诉屈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志丹县人民法院

原告杜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农民。

被告屈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职业同上。

原告杜某诉被告屈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幼由父母包办订婚,1999年3月10在张渠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儿子杜某。原、被告因性格不合未能建立夫妻感情,且属近亲结婚,属于无效婚姻。故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原、被告婚姻无效,依法判令原、被告婚生子由原告抚养,并自愿承担抚养费。原、被告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债权、无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婚生子杜某由原告杜某抚养,并自愿承担抚养费;

二、由原告杜某给付被告屈某生活困难帮助金260000元,于2012年5月17日之前给付60000元,于2012年12月31日之前给付200000元。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姚小林

代理审判员曹洁

人民陪审员刘某虎

二0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张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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