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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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林州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牛某某,河南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林检刑诉(2012)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犯诈骗罪,于2012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广兵、闫国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莫XX、被告人程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11月9日,被告人程某以让被害人莫XX承揽石板岩供销合作社“扁担精神纪念馆”建筑工程某由,让莫XX缴纳保证金,私刻了一枚“石板岩供销合作社财务专用章”,并由贾X(另案处理)冒充石板岩供销合作社会计,诈骗莫XX现金40万元,该40万元某有用于工程某标事务,而是偿还了被告人对外欠债。

被告人程某对起诉书指控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

辩护人牛某某的辩护意见,被告人系偶犯、初犯,到案后如实交代罪行,并积极退赔了被害人部分犯罪所得,可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3日,被告人程某经人介绍与莫XX认识后,程某称需运作石板岩供销合作社“扁担精神纪念馆”工程,向莫XX借款8万元。2011年11月9日,被告人程某以让被害人莫XX承揽石板岩供销合作社的“扁担精神纪念馆”建筑工程某缴纳保证金为由,让莫XX缴纳保证金,并私刻了一枚“石板岩供销合作社财务专用章”,让贾X(另案处理)冒充石板岩供销合作社会计,诈骗莫XX现金40万元,该40万元某没有用于工程某标事务,而是偿还了被告人程某对其他人的欠债。2011年11月26日,被告人程某给付被害人莫XX现金5万元。被告人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程某的供述,石板岩供销社建设“扁担精神纪念馆”,其想与人合作承揽该工程,秦XX说申X可以,但申X被公安局抓了,2011年11月3日下午,秦XX又带其找到莫XX,其向莫XX说需7、8万元某金去运作这个事情,先向莫XX借了8万元某金,并给莫XX打了借条,停了两、三天其买了一份标书及图纸给了莫XX。后来,其急着用钱就刻了一枚“林州市石板岩供销合作社财务专用章”的假印章,然后找贾X让他冒充石板岩供销社的会计,并让他到林州市X村信用社办了一张银行卡,卡由其取着,11月9日,其让莫XX到石板岩交保证金50万元,说其本人有10万元,需莫XX再交40万元。后莫XX到信用社向贾某账户汇款40万元,其让贾X给莫XX出具了50万元某收据加盖了其私刻的假章,开的票据也是假的。由于,只收到莫XX40万元,就让莫XX给其打了10万元某条,说让他等以后如果不中标可以直接领50万元。11月10日其把贾X卡上的40万元某部转到其卡上,并从卡内取钱及通过转账还了别人的钱。11月26日莫XX找其要钱时,其给了莫XX5万元。

2、被害人莫XX的陈述,2011年11月3日下午,秦XX带程某找到其说石板岩乡供销社现在在建扁担精神纪念馆,问其有没有兴趣承包这个工程,如果有的话需8万元某期运作,11月4日,其将8万元某了程某,程某给其打了欠条。11月8日,程某说如果竞标还需50万元,但他有10万元,让其再交40万元。11月9日下午,其到石板岩供销社找程某,当时办公室还有一个男子,程某说该男子是出纳,那个出纳给了其一个户主是贾某账号,让其把钱打到这个账号上,后其和程某及那个出纳一起将40万元某到了这个账户上,那个出纳给其开了一个写着石板岩供销社扁担精神纪念馆保证金50万元某二联单,签名写的是杨文,还盖有石板岩供销社的财务专章,其又给程某打了10万元某欠条。后来,听说其他单位中标了一直找程某要钱,但程某也没给其钱,直到11月26日程某才给了其5万元。

3、证人贾某证言,2011年11月份的一天,程某说有一笔钱需要用其身份证办张信用社的银行卡,由于其一直想让程某帮其找工作就答应了。第二天,其到信用社办理了一张银行卡。第三天,其将银行卡及身份证交给了程某,并将密码也告诉了他,后程某带其到石板岩供销社他的办公室,说石板岩供销社建立扁担精神纪念馆,承包该工程某要缴纳50万元某证金,他想保管这笔钱,但又怕主任知道需把钱先转到其账户上,会计有事不在,让其冒充一下供销社的会计。下午,有两个人来找程某,程某介绍说其是供销社的会计,然后一起到银行转账,一个人给其账户转了40万元,程某说他还有10万元某支票,让其给这个人写了50万元某收据,其就用程某给其的收据本写了一张50万元某扁担精神纪念馆保证金收据并加盖了“石板岩供销合作社财务专用章”。那个人还给程某打了一张10万元某借条。后程某说要用其身份证、银行卡转账,其就和程某一起将40万元某到了程某的个人账户上。

4、证人秦XX的证言,2011年9月份其带程某跟申XX说林州市石板岩供销社要建扁担精神纪念馆工程某情况,但因后来申XX被抓未说成。后又找莫XX说该事,程某说要想干的话要先拿8万元某拟标,第二天,莫XX说他给了程某8万元。后来有一天,莫XX说程某让他出50万元某保金,但提供的账户是个人账户,其说不中,后莫XX又说是石板岩供销社打的条,莫XX说程某说石板岩供销社欠信用社款,如果住供销社账户上打钱,信用社就可能把钱扣掉,其就没说什么。11月24日,莫XX说石板岩供销社扁担精神纪念馆工程某他单位已中标签了合同。11月26日,程某的家人给了莫XX5万元。

5、证人元某、王XX的证言及林州市石板岩供销合作社财务专章印模一份,石板岩供销社只有一个财务专章由会计元某和出纳王XX掌管,程某没有从其手中使用过,石板岩供销社没有叫杨文的,也没有叫贾某。未收到程某交纳或以银行转账的钱。程某出具的收据上的章不是财务室的章。

6、证人杨XX的证言,石板岩供销合作社扁担精神纪念馆招标的事,其和石XX、程某都参与了,但未收到程某转来的40万元。

7、证人常XX的证言,程某向其借过钱,2011年11月份还了其6万元。

8、证人李某、桑XX的证言,程某于2011年11月11日,向李某还款10万元,向桑XX还款8万元。

9、书证

(1)莫XX给程某写的借到10万元某借条一份及盖有程某私刻的“林州市石板岩供销合作社财务专用章”的收据一份。

(2)程某的存取款凭条。

(3)扁担精神纪念馆建设工程某书。

(4)户籍证明。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诈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系偶犯、初犯,到案后如实交代罪行,并积极退赔了被害人部分犯罪所得,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违法所得应予退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1月27日起至2019年11月2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退赔被害人莫XX人民币35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岳俊峰

审判员高洁

审判员路宏山

二0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元某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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