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原告)毛某。
委托代理人侯平定,武陟县司法局木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王青梅,武陟县X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一审被告)武陟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武陟县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闫某,县长。
委托代理人田某,男,武陟县国土资源局监察员。
上诉人毛某与上诉人武陟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武陟县政府)因履行土地登记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武陟县人民法院(2011)武行字初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毛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侯平定、王青梅,上诉人武陟县政府委托代理人田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法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裁定如下:
一、撤销武陟县人民法院(2011)武行字初第X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武陟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贾文宇
审判员陈某国
审判员袁伟
二○一二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王莺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