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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地木拉提•太来提、艾克拜尔•吐尔逊犯盗窃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公诉机关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地木拉提•太来提(曾用名地X提•克来提,别名木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维吾尔族,小学文化,农民。2010年11月1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抓获,2011年4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陕西省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于同年4月29日因宣告缓刑被释放。2011年11月1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西安铁路公安处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辩护人王某某,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艾克拜尔•吐尔逊(化名穆X德),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维吾尔族,小学文化,无职业。2012年1月2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西安铁路公安处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以西铁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地木拉提•太来提、艾克拜尔•吐尔逊犯盗窃罪,于2012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年3月12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经控辩双方同意,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于2012年3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某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地木拉提•太来提、艾克拜尔•吐尔逊及辩护人王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19日6时许,被告人地木拉提•太来提与被告人艾克拜尔•吐尔逊预谋后,购买站台票进入西安火车站出站地道内,趁T41次列车旅客出站人多拥挤之机,由被告人艾克拜尔•吐尔逊掩护,地木拉提•太来提盗窃被害人XXX装在挎包内的人民币4万元。二被告人逃离现场后各分得赃款人民币2万元。当日14时许,公安人员将被告人地木拉提•太来提抓获,从其身上查获赃款人民币2万元。其如实供述了伙同被告人艾克拜尔•吐尔逊盗窃的犯罪事实,并从案发时的监控录像中指认出了被告人艾克拜尔•吐尔逊。被告人艾克拜尔•吐尔逊闻讯后委托他人主动向公安机关缴出赃款人民币2万元,均随案。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XXX的报某陈述材料;西安铁路公安处西安车站公安派出所出具的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补充情况说明、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赃款照片、辨认笔录、被辨认人照片、监控录像光盘及截图照片;证人XXXX、XXXX•XXXX、x•x的证言;西安铁路公安局西安公安处司法鉴定中心(西铁)公(技)鉴(痕检)字[2012]X号手印鉴定书;陕西省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1)碑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西安市X区看守所出具的关于被告人地木拉提•太来提在该所羁押与释放时间的证明;二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随案的赃款4万元等证据在案佐证。二被告人当庭的供述与上列证据相吻合,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地木拉提•太来提曾因盗窃被判刑罚,在缓刑考验期又伙同被告人艾克拜尔•吐尔逊盗窃旅客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公诉机关对二被告人盗窃人民币5.5万元的指控,经查,认定盗窃人民币5.5万元的证据只有被害人报某陈述材料,没有其他证据证明,二被告人均供述盗窃数额为人民币4万元,且在案发后分别被公安机关缴获2万元,故认定盗窃数额为人民币4万元较妥。被告人地木拉提•太来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伙同他人盗窃的犯罪事实,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属立功表现,当庭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艾克拜尔•吐尔逊案发后主动退赔所得赃款,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对于被告人地木拉提•太来提的辩护人提出,指控被告人盗窃人民币5.5万元的证据不足,应认定为人民币4万元;地木拉提•太来提归案后有立功表现,当庭自愿认罪,其亲属主动为其预缴罚金,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符合本案实际,予以采纳。为了维护铁路运输秩序,保护公民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1)碑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地木拉提•太来提的缓刑部分;

二、被告人地木拉提•太来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与前罪原判刑罚有期徒刑二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宣告缓刑以前羁押5个月零15日予以折抵,即自2011年11月19日起至2017年12月3日止。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艾克拜尔•吐尔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月26日起至2017年1月25日止。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四、随案移送的赃款人民币四万元,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易春月

代理审判员王某

人民陪审员郝卫全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翟汉卿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行的,附加行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某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以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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