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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联和酒业有限公司与商标评审委员会等商标争议行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漳州市联和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X区闽南商业批发市X区X-X号。

法定代表人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彬,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许某丁,主任。

委托代理人曲某某,该委员会干部。

原审第三人厦门市同安竹坝华侨酿酒厂,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X区。

法定代表人许某戊,厂长。

委托代理人郑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厦门市财富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商标代理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己,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厦门市财富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商标代理人,住(略)。

上诉人漳州市联和酒业有限公司(简称联和酒业公司)因商标争议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一中知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联和酒业公司系第392214昂瘛橹x”商标(简称争议商标)的商标权人。2007年8月21日,厦门市同安竹坝华侨酿酒厂(简称竹坝华侨酿酒厂)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争议商标的申请。2009年11月30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商评字〔2009〕第X号《关于第392214昂瘛橹x”商标争议裁定书》(简称第X号裁定),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撤销。联和酒业公司不服该决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竹坝”系竹坝华侨酿酒厂的字号,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竹坝华侨酿酒厂至迟于198茨敖瘛又卑鳌涛派购檬ⅲ植剐檬劣裰=啊瘛又卑簟谑哂芯挥ㄒ亩械∈让⒍诓嘣叵诠兄咧芯挥ㄒ岸煊南暗帧抛焙!土坪稻竟胨裼又然鹎颇Ь舫谑煌蚯遥角吡终粲煌幸敌土坪稻竟硭跋瘛又卑怠裣又然鹎颇Ь某值抛液咔芯挥ㄒ让6凇嗽榇銮驴土坪稻竟此廊灰敖瘛橹x盇鳌涛晟贡檬檎桃晟斜爸瘛橹X”的读音与竹坝华侨酿酒厂的商号“竹坝”完全某同,联和酒业公司的行为侵害了竹坝华侨酿酒厂对其字号享有的在先权利,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综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第X号裁定。

联和酒业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及第X号裁定。其理由为:1、原审法院认定“竹坝华侨酿酒厂至迟于1987年即将‘竹坝’作为商号使用,并持续使用至今”,属于认定事实错误。2、原审法院认定“‘竹坝’字号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并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的影响”,属于认定事实错误。笤ㄉ悍显ㄈ岸稀呱怂砣瘛又帧抛瘛橹x’作为商标使用,侵害了原审第三人的商号权,从而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联和酒业公司并不存在恶意。

商标评审委员会、竹坝华侨酿酒厂服从原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为第392214昂瘛橹x”商标(见下图),其申请人为谌叶均,申请日为2004年2月23日,2005年12月7日经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烧某、葡萄酒、酒(饮料)、白兰地、日本米酒、含酒精液体、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米酒、清酒。2006年8月15日,该商标转让予袁贵洪,2008年4月15日,该商标又转让予联和酒业公司。该商标专用期限至2015年12月6日止。

争议商标(略)

2007年8月21日,竹坝华侨酿酒厂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争议商标的申请,其理由为:竹坝华侨酿酒厂位于竹坝农场,是一家国有企业,生产的沉缸美酒、桂圆大补酒等十多种酒甘醇可口,在闽南和东南亚一带享有较高的知名度。竹坝华侨酿酒厂的产品包装、标签上都印有“竹坝”字样,米酒产地“竹坝”俨然已经成为其产品的第一称谓。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竹坝华侨酿酒厂的在先权利,同时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将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请求依法撤销争议商标。

2009年11月30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第X号裁定,认定:从竹坝华侨酿酒厂提供的证据材料可见,竹坝华侨酿酒厂至迟于1987年即将“竹坝”作为商号使用,并持续使用至今。竹坝华侨酿酒厂生产米酒、桂圆酒等多种酒类产品,其中桂圆酒于2000年被科技部列为“国家级星火项目计划”。竹坝华侨酿酒厂在安置难民,解决难民就业等侨务事务方面有一定贡献,早于1993年就被福建省侨务办公室评为“侨务系统先进集体”。竹坝华侨酿酒厂的“竹坝”商号登记时间早、从事经营活动的时间跨度长、历史悠久、经营业绩突出。争议商标的所有人联和酒业公司也地处福建省境内,对于竹坝华侨酿酒厂在先使用在酿酒行业、并有一定知名度的“竹坝”商号完全某知晓的可能。争议商标与竹坝华侨酿酒厂的商号在文字构成和呼叫上完全某同,其注册与使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致使在先商号人权益可能受损的情形。据此,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撤销。

另查,早在1987年,同安县竹坝华侨酿酒厂开始生产米酒、桂圆酒等多种酒类产品。1994年2月1日,同安县标准计量所向同安县竹坝华侨酿酒厂颁发《福建省工业产品执行标准证书》。1998年1月23日,经核准企业名称变更为同安区竹坝华侨酿酒厂,其生产的桂圆酒于2000年被科技部列为“国家级星火项目计划”。2001年7月18日,“同安区竹坝华侨酿酒厂”经核准注销,同年8月2日,国营福建省同安竹坝华侨农场向工商行政部门申请成立“厦门市同安竹坝华侨酿酒厂”。

以上事实有第X号裁定、争议商标的商标档案、“92年度侨务系统先进集体”证书、“国家级星火计划项目”的证书、《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的焦点问题是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了竹坝华侨酿酒厂的在先商号权。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注册商标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这里的“在先权利”应当包括专利权、著某、企业名称权、肖像权、知名商品特有包装或者装潢专有使用权等。

本案中,“竹坝”系竹坝华侨酿酒厂的字号,其使用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根据查明的事实,竹坝华侨酿酒厂早在1987年即将“竹坝”作为商号使用,并持续使用至今。该厂生产米酒、桂圆酒等多种酒类产品,其中桂圆酒于200荒票伎考胁拔夜都羌鹦罨肯颇被!伞擞纱埃瘛又卑簟谑哂芯挥ㄒ亩械∈让⒍诓嘣叵诠兄咧芯挥ㄒ岸煊南暗帧抛焙!土坪稻竟厮Φ4ǜ〗氖菡兄瘢又然鹎颇Ь爻Φ4ǜ〗檬畔忻剑吡粽谑煌蚯遥羟型敌笠灯土坪稻竟硭跋瘛又卑怠裣又然鹎颇Ь诔仍瓜檬挠值抛:凇嗽榇銮驴土坪稻竟虢裼又然鹎颇Ь某值抛昂瘛又卑痢舳暌嗳巴瘛橹x”作为商标使用,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侵害了竹坝华侨酿酒厂对其字号享有的在先权利。原审法院及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害了竹坝华侨酿酒厂对其字号享有的在先权利的认定正确,应予支持。联和酒业公司关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及第X号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联和酒业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一百元,均由漳州市联和酒业有限公司负担(均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李燕蓉

代理审判员潘伟

代理审判员焦彦

二○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迟雅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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