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孙某与钟XX债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原告孙某。

被告钟XX。

原告孙某与被告钟XX债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牛毅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钟XX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给被告干活,被告拖欠其劳务费3000元,并向其出具了欠条。其多次讨要无果,现起诉请求判令被告付清欠款。

被告辩称:其欠原告孙某3000元属实,只是现无能力支付,请求依法判决。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原告孙某为被告钟XX承包的工程提供劳务,被告钟XX拖欠原告孙某劳务费3000元一直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1年12月11日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欠原告3000元。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付清欠款。以上事实,原、被告无异议。

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提供了劳务,被告就应及时向原告付清劳务费用,长期拖欠,于法无据,原告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钟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孙某付清欠款3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执行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牛毅虎

二O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史红梅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