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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肖某、徐某丙与被告廖某、人民保险某公司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原告何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卢某某,湖南奋斗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肖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法定监护人何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系原告肖某之母。

委托代理人卢某某,湖南奋斗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某丙,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卢某某,湖南奋斗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廖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略)人,初中文化,司机,住(略)。

被告人民保险某公司,住所地郴州市X路。

负责人徐某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略)人,该公司职员,住(略)。

原告何某、肖某、徐某丙与被告廖某、人民保险某公司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2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肖某、徐某丙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何某、肖某、徐某丙承担。

审判长曾郴卉

审判员李鹏

人民陪审员张莲英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罗英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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