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陕西地锦溢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丁,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执行人商洛市林业局。
法定代表人封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该局造林科科长。
申请执行人陕西地锦溢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商洛市林业局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商洛分会委员会于2011年9月19日作出的西仲商裁字(2011)第X号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某陕西地锦溢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为297121.75元(其中仲裁费8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某。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1、商洛市林业局支付陕西地锦溢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利某及违约金27.5万元。陕西地锦溢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对剩余的工程款、利某、违约金14121.7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某予以放弃。2、仲裁费8000元、执行申请费4357元由商洛市林业局承担。该协议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仲裁委商洛分会委员会西仲商裁字(2011)第X号裁决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何衍举
审判员周某东
审判员郭冬
二0一二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李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