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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与姚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范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商洛市国家税务局干部,住(略)。

被执行人姚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系洛南县黎民建材经销部负责人,住(略)。

商州区人民法院执行的(2012)商区法执字第X号申请人范某与被执行人姚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08040元,并由被执行人姚某承担申请执行费1520元。在执行中,商州区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姚某开办的洛南县黎民建材经销部(系个人独资企业)在中铁十五集团第二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西商高速公路第二十合同段项目经理部有砂料款161316.46元,并向中铁十五集团第二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西商高速公路第二十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因该案与本院执行的陕西金太阳土地开发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五集团第二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西商高速公路第二十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有关联,商州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请求提级执行。本院于2012年3月22日作出(2012)商中执二字第X号裁定:商州区人民法院2011年12月26日立案执行的(2012)商区法执字第X号范某与姚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本院执行。本院于2012年3月28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中经给中铁十五集团第二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西商高速公路第二十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做工作,中铁十五集团第二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西商高速公路第二十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同意用其欠姚某开办的黎民建材经销部(系个人独资企业)的砂料款,替姚某偿还范某的债务108040元及执行费1520元,共计109560元,并已实际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商州区人民法院(2011)商区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何衍举

审判员周某东

审判员郭冬

二0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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