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吴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贺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吴某乙,又名吴某佩、吴某丕,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贺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路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宏斌,巩义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吴某甲、吴某乙与被上诉人路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巩义市人民法院(2009)巩民初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巩义市人民法院(2009)巩民初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巩义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任一鸣
审判员周国华
审判员陈赞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丁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