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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某甲、班某乙、班某丙犯窝藏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夏邑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班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班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班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夏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班某甲、班某乙、班某丙犯窝藏罪,于2010年6月3日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三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7年6月14日上海警方网上涉嫌抢劫在逃犯班某丁于2010年3月24日被夏邑警方抓获归案。班某本村潜逃期间,曾分别告知本村的班某修、班某乙、班某丙,他在外边犯过事,公安人员正在抓他,自己不敢在家睡觉,被告人班某修、班某乙、班某丙明知班某丁为逃犯,分别为其提供夜间住处时间分别为3个多月、一年左右、10夜左右,致使公安机关对班某丁多次抓捕未果。

被告人班某甲、班某乙、班某丙对上述案件事实没有异议,并有证人班某丁的证言、夏邑县公安局骆集派出所关于对犯罪嫌疑人班某丁多次组织抓捕未获的情况说明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班某甲、班某乙、班某丙明知班某丁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帮助及逃避法律追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窝藏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班某甲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班某乙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班某丙犯窝藏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韩建华

二O一O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陈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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