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陕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陕县人民检察院以陕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杜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陕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3月23日晚上18时40分许,被告人杜某某持A2证驾驶豫x号少林中型客车沿三张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陕县X镇X路段时,因车速快撞住路X村民张纽古,致张XX当场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杜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杜某某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x元,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刘XX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察笔录及照片、法医学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杜某某的驾驶证复印件、协议书、调解书、谅解书、领条、被告人户籍证明及无前科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车速快,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并在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杜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认罪悔罪,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杜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宋亚红
二O一O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郑琳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