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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诉童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乾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又名王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陕西省乾县X村X组,村民。身份证号码:(略)XXXX。

被告童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陕西省乾县X村X组,村民。身份证号码:(略)XXXX。

王某诉童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童某同意与王某离婚。

二、女儿童X瑶由王某抚养,童某每月承担抚养费50元。(从2011年11月1日起算,每年6月30日前付清上半年抚养费,12月31日前付清下半年抚养费)

三、双方对其它事项无争议。

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皓博

代理审判员杜g_

人民陪审员王某政

二0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马利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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