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又名王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陕西省乾县X村X组,村民。身份证号码:(略)XXXX。
被告童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陕西省乾县X村X组,村民。身份证号码:(略)XXXX。
王某诉童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童某同意与王某离婚。
二、女儿童X瑶由王某抚养,童某每月承担抚养费50元。(从2011年11月1日起算,每年6月30日前付清上半年抚养费,12月31日前付清下半年抚养费)
三、双方对其它事项无争议。
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皓博
代理审判员杜g_
人民陪审员王某政
二0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马利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