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吕××
被告李××
原告吕××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兆仲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诉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某,原、被告2005年1月31日结婚,婚后生育一女,现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发生矛盾,以致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抚养婚生女、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辩某,原、被告夫妻感情一直很好,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2004年7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开始自由恋爱。2005年1月31日结婚,婚后生育一女。2011年农历正月初五,原、被告因琐事发生矛盾,被告离家,分居至今。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结婚证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自由恋爱结婚,应当认定夫妻感情基础是牢固的。婚后偶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不能因此认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原告诉某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吕××要求与被告李××离婚的诉某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某,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某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兆仲
二0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吴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