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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衡阳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尹某、廖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原告衡阳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衡阳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罗某,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邓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尹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廖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衡阳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尹某、廖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衡阳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2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衡阳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阳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17元,减半收取109元,由原告衡阳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朱某荣

二O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龙俊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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