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孙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丙、孙某丁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龙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丙、孙某丁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22日时许,被告人孙某丙骑摩托车路X村时,酒后在路旁与人闲聊的王某拦住孙某丙,并打了
其两耳光。孙某丙回到家中,便纠集被告人孙某丁和孙×林、孙×丰等人到韩陵乡X村,闯入王某家中,被告人孙某丙、孙某丁持木棍对王某的头部和身体乱打,并将王某家中的电风扇、电冰箱推翻在地。经安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法院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王某损伤属轻微伤。
另查明,2011年9月18日,二被告人及孙×光、孙×意、孙×林、孙×丰与被害人王某及王×学、李×琴、王×针对本案所涉民事赔偿部分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孙某丙一次性赔偿王某等人医药费、误某、营养费、财物损毁费等共计17000元。该协议已于调解当日履行完毕。
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陈述、证人石×娇、王×学、李×琴、吕×青、孙×光、孙×意、孙×林、孙×丰证言、现场照片、伤情照片、伤情鉴定、投案证明及调解协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丙、孙某丁遇到纠纷后不能冷静对待,寻求合法途径解决,却伙同他人闯入他人家中,并持木棍致伤他人,损毁他人家中财物,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二被告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且能够主动与被害人协商,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某丙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孙某丁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付林
审判员王某玲
审判员张艳敏
二○一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秦海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