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衡阳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罗某,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金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金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衡阳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金某丙、金某丁金某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衡阳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2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衡阳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阳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21元,减半收取160.5元,由原告衡阳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刘某生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