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韶山市人。
被执行人毛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韶山市人。
申请执行人沈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毛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1年11月30日经韶山市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1)韶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12年2月15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并采取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毛某履行了5000元义务,本案现已全某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韶民二初字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经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沈某明
审判员黄金来
代理审判员胡康松
二0一二年四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王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三十四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