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申请执行人韶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谭某、谭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韶山市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韶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向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韶山市人。

被执行人谭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韶山市人。

申请执行人韶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谭某、谭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于2012年2月16日经韶山市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2)韶行执字第X号行政裁定书和韶计生征字(2011)第X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本院采取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谭某、谭某已交纳18000元社会抚养费,不足部分申请人韶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同意放弃,并提出终结本案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韶山市人民法院(2012)韶行执字第X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经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沈启明

审判员黄金来

代理审判员胡康松

二0一二年四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王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三十四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