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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诉方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莆田市仙游县人民法院

原告郑某,女,44岁。

委托代理人郑某明,仙游县X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方某,男,45岁。

委托代理人詹元灿,仙游县X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郑某与被告方某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照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双方某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离异后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04年3月10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被告脾气暴躁,性格古怪,经常殴打原告,双方某常发生矛盾,致夫妻感情破裂,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长女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行负担,次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个月支付人民币500元作为婚生次女的抚养费直至婚生女孩满18周某止,共同债务22000元由被告负责偿还。

被告辩称,原、被告双方某有经常吵闹,也没有殴打原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某2004年3月10日经登记结婚,婚前于1993年10月11日,原告与其前夫生育一女孩,婚后原,被告于X年X月X日生育女孩。被告于2004年10月10日实施了男性绝育手术。庭审中,原告主张,被告经常实施家庭暴力,以及自2008年9月间分居生活至今,被告均予以否认,认为原、被告自2010年11月间分居生活至今,且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登记结婚,属合法婚姻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原告主张,被告经常实施家庭暴力,以及自2008年9月间分居生活至今,被告均予以否认,认为原、被告自2010年11月间分居生活至今,且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无法认定,故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只要原告放弃离婚念头,被告克服急躁情绪,原、被告双方某惜以往的夫妻感情,互让互谅,各自克服不足之处,夫妻关系是可以和好的。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郑某与被告方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二百四十五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一百二十二元五角,由原告郑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某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林乘涛

二0一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李毅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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