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上诉人王某甲与被上诉人王某乙保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甲

委托代理人韩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乙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系王某乙之夫)

上诉人王某甲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邳州市人民法院(2010)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王某甲于2010年7月24日之前支付给被上诉人王某乙借款本金、逾期付款违约金和一审案件受理费共计x元。如上诉人王某甲到期未能付清上述款项,则按一审判决执行。

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上诉人王某甲负担。

以上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蔡某华

审判员孙尚武

审判员孙庆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闫媛媛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