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甲
委托代理人韩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乙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系王某乙之夫)
上诉人王某甲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邳州市人民法院(2010)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王某甲于2010年7月24日之前支付给被上诉人王某乙借款本金、逾期付款违约金和一审案件受理费共计x元。如上诉人王某甲到期未能付清上述款项,则按一审判决执行。
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上诉人王某甲负担。
以上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蔡某华
审判员孙尚武
审判员孙庆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闫媛媛